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核定你市所屬各縣、區(qū)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如下:
城區(qū):50元/平方米,海豐市:30元/平方米,陸豐縣:40元/平方米,陸河縣:30元/平方米,紅海灣管理區(qū):50元/平方米,華僑管理區(qū):25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從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我省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管理,完善制度,切實做好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