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補征稅款等問題的批復〉〉(財稅[2009]1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補征稅款等問題的批復
財稅[2009]19號
你廳《關于耕地占用稅征管問題的請示》(浙財農稅字[2008]2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免征或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按辦理減免稅時依據的適用稅額對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補征耕地占用稅。
二、對于未經批準占用耕地但已經完納耕地占用稅稅款的,在補辦占地手續時,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