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省政府辦公廳2009年1月23日下發的《關于印發“南粵春暖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明電〔2009〕22號,以下簡稱“通知”),是我省加強服務農民工工作的重大舉措,各級國稅機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對農民工的深厚感情扎實開展好這項服務工程。因“通知”印發的《“南粵春暖行動”工作方案》第二條第(三)款第三項“減免農民工返鄉創業有關稅收”規定的“從事交通運輸、商業、物資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的企業,可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與現行國家稅收法規不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要求,各級國稅機關在落實南粵春暖行動和貫徹執行有關稅收政策時,須嚴格按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并認真做好有關解釋說明工作。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