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結合通知規定對增值稅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相應清理,現將清理結果發布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 全文廢止或失效文件44份:
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入都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批復》(粵稅辦發〔1994〕32號)
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1994〕185號)
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改后的〈增值稅納稅報表〉表樣的通知》(粵國稅發〔1995〕022號)
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稅發〔1995〕049號)
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1995〕099號)
6.《關于實施增值稅稽核檢查問題的補充通知》(粵國稅發〔1995〕368號)
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銷售并連續安裝鋁合金門窗等業務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粵國稅發〔1996〕301號)
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日常統計報表和調查工作評比計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1996〕302號)
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檢查清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通知》(粵國稅發〔1997〕098號)
1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行增值稅納稅人情況調查的通知》(粵國稅函〔1997〕169號)
1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1997〕224號)
1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商業企業增值稅專項檢查的通知》(粵國稅發〔1997〕189號)
1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商業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征收率調整工作的通知》(粵國稅發〔1998〕213號)
1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補充通知》(粵國稅發〔1998〕27號)
1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業企業制售安裝鐵塔征稅問題的批復》(粵國稅發〔1999〕242號)
1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電〔2000〕34號)
1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查處工作的通知》(粵國稅電〔2000〕31號)
1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粵國稅發〔2002〕42號)
1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等四個文件的通知》(粵國稅電〔2003〕17號)
2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3〕278號)
2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粵國稅辦轉字〔2003〕203號)
2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粵國稅電〔2004〕8號)
2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成品油零售單位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粵國稅發〔2005〕158號)
2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申報異常企業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粵國稅電〔2005〕7號)
2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補充通知》(粵國稅辦轉字〔2005〕132號)
2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批復》(粵國稅辦轉字〔2005〕196號)
2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粵國稅辦轉字〔2006〕110號)
2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農業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異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粵國稅函〔2006〕377號)
2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滯留專項核查工作的通知》(粵國稅函〔2007〕42號)
3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硫磺適用稅率的通知》(粵國稅辦轉字〔2007〕148號)
3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礦采選過程中的低品位礦石是否屬于廢舊物資的批復》(粵國稅辦轉字〔2007〕203號)
3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粵國稅函〔2008〕289號)
33.《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粵稅發〔1994〕13號)
34.《關于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稅發〔1994〕28號)
35.《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地產地銷減稅、免稅產品停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緊急通知》(粵國稅發〔1995〕200號)
36.《關于印發<廣東省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1995〕144號)
37.《關于印發<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審核及稽核分析辦法>的通知》(粵國稅函〔1996〕428號)
38.《關于印發重新修訂的<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1998〕109號)
39.《關于電力企業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1999〕531號)
40.《關于開展1999年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0〕165號)
41.《關于印發<廣東省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增值稅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21號)
42.《關于圖書報紙和雜志印刷業務使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粵國稅函〔2005〕45號)
43.《關于開采石灰石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粵國稅函〔2007〕2號)
44.《關于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包裝物征稅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08〕409號)
二、 部分廢止或失效文件6份:
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粵稅發〔1994〕11號)第(二)點。
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1994〕040號)第二點。
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粵國稅發〔1995〕257號)省局補充意見。
4.《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粵國稅函〔2003〕164號)第二點。
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9〕12號)省局補充意見。
6.《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加快我省軟件產業發展 加強軟件產品增值稅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11號)第二條第(三)款第3項 和第7項。將第二條第(三)款第3項修改為“自行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產品的一般納稅人兼營其他貨物、應稅勞務或非應稅勞務,應單獨核算計算機軟件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予辦理退稅” 。將第二條第(三)款第7項修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軟件產品,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項目的,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