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稅函〔2009〕83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局補充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新的管理辦法涉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抵扣方式的改變以及海關繳款書企業數據采集、報送和申報抵扣等程序的調整,為了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向納稅人宣傳《通知》的政策規定和具體要求,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配合。
二、2009年3月底前取得的海關繳款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今年4月申報期內仍按原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當納稅申報完成后對納稅人的電子申報系統進行升級;2009年4月1日后取得的海關繳款書,一律通過升級后的電子申報系統采集抵扣信息,并于月底前將數據報送稅務機關申請稽核比對。
三、稽核比對結果異常以及處于“滯留待比對”狀態的信息,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造成的,可修改后再次稽核比對。在海關繳款書信息報送期限內的(開具之日起90天),納稅人可自行通過電子申報軟件修改后重新報送;超過期限的,電子申報軟件將不允許自行修改,納稅人必須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填報《稽核異常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對申請表》(附件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稅務端代其修改。
四、由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一直采取“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其4月申報期前已報送的海關繳款書信息將繼續在舊稽核系統進行比對,這部分的相符數據仍通過FTP下發,因此2009年5月、6月申報期,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可申報抵扣的海關繳款書稅額為新、舊海關稽核系統比對相符數據之和。
五、海關繳款書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后,稅務部門采集的海關繳款書第5聯信息是稽核比對和審核檢查的重要數據,各地要進一步采取措施,提高信息錄入質量、加強數據管理。
六、試點期間,各地要高度關注并追蹤分析稽核的有關情況,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局。
2.海關繳款書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對納稅人的宣傳 輔導要點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函〔2009〕83號
河北、河南、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的增值稅抵扣管理,稅務總局決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廣東省和深圳市試行“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試點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海關繳款書,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每月申報期內,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上月《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通知書》(見附件)。
對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對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的海關繳款書,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請數據修改,再次稽核比對,稅務機關次月申報期內向其提供稽核比對結果,逾期未申請數據修改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對不屬于采集錯誤,納稅人仍要求申報抵扣的,由稅務機關組織審核檢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于核算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納稅人取得海關繳款書后,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稽核比對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查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一窗式”比對項目的調整規定: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28欄。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一窗式”比對項目調整為: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5欄稅額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海關繳款書稅額。
五、自2009年5月起,試點地區不再通過RTP上報海關繳款書第一聯數據。自2009年7月起,稅務總局不再通過FTP下發試點地區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
六、對海關繳款書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是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的重要舉措,涉及納稅人納稅申報程序的調整,各地要認真做好宣傳輔導工作,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附件: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