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fā)深圳),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省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按照《通知》第五點的要求,省局重新制定了《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十三《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跨年度納稅調整表》及填報說明(見附件),從200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開始使用。
二、將《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第三項第(二)點第5小點修改為:5.第24行“4.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教育經費,金額等于附表十三第1行;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金額等于附表十三第9行加第12行,或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附表十三第13行正數,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減去第1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等于附表十三第13行負數的絕對值。
附件:
1. 附表十三《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跨年度納稅調整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項 目 |
金 額 |
1 |
本年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教育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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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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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年計算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的工資薪金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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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稅前扣除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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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扣除限額(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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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扣除額(2?5,本行=5行;2?5,本行=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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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納稅調整額(本行=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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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2?6,本行=2-6;2?6,本行=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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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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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減: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5-6?9,本行=9行;5-6?9,本行=5-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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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8+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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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2.附表十三《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跨年度納稅調整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yè)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以及國家統(tǒng)一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以及企業(yè)會計制度填報。本表填報納稅人本納稅年度年發(fā)生的全部職工教育經費的有關情況、按稅收規(guī)定可扣除額、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及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等。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 第1行“本年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填報企業(yè)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和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教育經費。
2. 第2行“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填報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
3. 第3行“本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填報企業(yè)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4 第4行“本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額沖減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國稅函[2009]98號文第四點第二款規(guī)定:對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fā)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xù)使用。本行根據本表第2行與第3行關系填報。當第2行≥第3行,第4行=第3行;當第2行<第3行,第4行=第2行。
5 第5行“本年可計算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額”。根據本表計算結果填報。第5行=第3行-第4行
6. 第6行“本年計算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的工資薪金總額”:填報附表三第22行第2列數額。
7. 第7行“稅前扣除比例”:填入2.5%,或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稅前扣除比例。
8. 第8行“本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扣除限額”:根據本表計算結果填報。
第8行=第6×7行。
9. 第9行“本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扣除額”:根據本表第5行和第8行的關系結果填報,當第5行≥第8行,第9行=第8行,當第5行<第8行,第9行=第5行。
10. 第10行“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當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實際發(fā)生額大于本年扣除限額時,直接將差額填入本行;當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實際發(fā)生額小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額時,本行填0。
11. 第11行“加: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填報以前年度發(fā)生的但未在當年稅前扣除而需要結轉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
12. 第12行“減: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根據本表計算結果填報,當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大于本年扣除限額時,其差額如果小于第 11行“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直接將差額填入本行;其差額如果大于或者等于第11行“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本行=第11行。
13. 第13行“本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納稅調整額”:根據本表計算結果填報。第13行=第1-9-12行,當計算結果為正數時,填入附表三第24行第3列,當 計算結果為負數時,其絕對值填入附表三第24行第4列。
14. 第14行“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根據本表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10+11-12行。第14行填入次年本表第11行。
15. 第15行“結轉以后年度處理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根據本表計算結果填報,第15行=第2-4行。第15行填入次年本表第2行。
四、表間關系
1、附表三第24行第1列=本表第1行
2、附表三第24行第2列=本表第9+12行
3、附表三第24行第1列≥第24行第2列,附表三第24行第3列=附表三24行第1列-第2列=附表十三第13行;
附表三第24行第1列<第24行第2列附表三第24行第4列=附表三第2列-第1列=附表十三第13行絕對值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
一、關于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yè)已按原稅法規(guī)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guī)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guī)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guī)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xù)執(zhí)行。
二、關于遞延所得的處理
企業(yè)按原稅法規(guī)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余額可在原規(guī)定的遞延期間的剩余期間內繼續(xù)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fā)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四、關于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2008年以前按照規(guī)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guī)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xù)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業(yè)2008年以前節(jié)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
五、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
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fā)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xù)使用。
六、關于工效掛鉤企業(yè)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原執(zhí)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yè),在
七、關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
企業(yè)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guī)定已發(fā)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fā)生的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八、關于技術開發(fā)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企業(yè)技術開發(fā)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yè)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yè)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guī)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yè)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guī)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