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房管局(國土房管局)、財政局、地稅局:
為貫徹實施省政府《關于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09]16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現就實施《若干意見》中第(九)項規定的具體操作通知如下:
自《若干意見》發布之日到2009年12月31日,對符合《若干意見》第九項規定情形的,當地市、縣財政局在審核個人轉讓住房時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以及當地市、縣房地產登記機構出具的轉讓自用2年(含2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證明后,將個人所得稅屬地方財政部分的款項補助給符合條件的個人,方式自定。其中按我省現行體制屬于省級財政負擔的部分,由各市財政2009年年終上報省財政廳審核后通過財政年終結算補助市、縣財政。請各地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相關操作辦法。
特此通知,請各相關部門認真執行。
廣東省建設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