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國稅發〔2009〕45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對現行消費稅規范性文件同時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全文廢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1995〕132號)
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粵國稅發〔1995〕358號)
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的通知》(粵國稅發〔1998〕255號)
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粵國稅發〔1998〕320號)
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粵國稅發〔1998〕419號)
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1999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粵國稅發〔1999〕185號)
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2000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粵國稅發〔2000〕330號)
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1999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粵國稅發〔2001〕37號)
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2001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粵國稅函〔2001〕429號)
1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2000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粵國稅函〔2001〕518號)
1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2001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粵國稅轉字〔2002〕21號)
1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2002年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的通知》(粵國稅轉字〔2002〕22號)
13.《關于植物油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的燃料油不予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06〕348號)
1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粵國稅辦轉字〔2007〕11號)
二、部分條款失效或廢止的文件9件
1.《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征收范圍注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粵稅發〔1994〕28號)稅務總局發文〈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條,第八條。
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1997〕163號)稅務總局發文第一條。
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粵國稅發〔1997〕162號)稅務總局發文問題8。
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辦轉字〔2005〕151號)總局發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
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國稅發〔2006〕67號)稅務總局發文第五條第二款。
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粵國稅函〔2006〕473號)稅務總局發文第一條。
7.《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粵國稅辦轉字〔2006〕68號)稅務總局發文第一條第二款第1項,第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十條第一款“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暫按應納稅額的30%征收消費稅”的規定,附件第六條。
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135號)稅務總局發文第四條。
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8〕155號)稅務總局文件附件3、附件4。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