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關于公布2009年第二批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名單的通知》(粵經信節能〔2009〕17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公布2009年第二批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名單的通知
粵經信節能〔2009〕178號
有關地級以上市經貿局,有關企業:
根據《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經貿環資〔2006〕801號)和《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粵經貿環資〔2007〕634號)要求,經企業申報、市級經貿部門現場核查及核實、專家評審、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審查以及公示,現認定韶關市廣寶化工有限公司等10家電廠(機組)為綜合利用電廠(機組),并由我委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現將認定名單予以公布,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兩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電廠(機組),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未獲重新認定的,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二、需要辦理稅收減免的企業,持本《通知》以及《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予以辦理。
三、獲得認定的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報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市經貿部門于每年5月10日前將本地區資源綜合利用總體情況連同企業上報的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報省經信委。
四、企業應當積極推行清潔生產,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實現節能減排,成為我省清潔生產企業,為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有效期滿重新提出申請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時,必須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或清潔生產企業認定文件。
五、從即日起,所有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必須在提供申報材料的同時,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具企業公章的承諾書,承諾所提供的申報材料真實、可靠、準確,不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并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附件:2009年第二批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的名單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