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新版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09版)收費標準的復函》(粵價函〔2009〕984號)轉發給你們,《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09版)新的收費標準,從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統一執行,同時,該發票的成本價調整為3.1元/本。請貫徹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新版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09版)收費標準的復函
省地稅局:
《關于申請核定新版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函》(粵地稅函〔2009〕428號)悉。根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11號)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新版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09版)(規格:170mm×75mm,一聯,50份/本)收費標準為每本3.4元。
二、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新版發票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復函》(粵價函〔2007〕469號)第二點規定的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規格:175×75mm,聯體兩聯50份/本,07版)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三、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收入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