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國稅局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辦稅服務廳建設和管理是做好納稅服務的基礎性工作。各級國稅機關,尤其是納稅服務部門,一定要認真組織學習、全面理解和掌握《辦法》規定的管理項目、范圍和內容,將辦稅服務廳建設作為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的抓手,指導當地開展辦稅服務廳規范化、標準化建設。
二、各地要嚴格按照《辦法》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設置窗口,并按照稅務總局征管軟件的操作規定規范流程,真正實現“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切實解決納稅人“多頭跑”的問題。
三、各地要按照省國稅局《關于統一使用辦稅服務廳視覺識別系統的通知》(粵國稅函〔2009〕2號)的要求,繼續做好辦稅服務廳內部標識和外部標識的推廣工作。
四、此前的相關文件規定和要求與《辦法》不一致的,按《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五、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國稅局(納稅服務處)反映。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