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鼓勵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檢舉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以外其他發票的,按照以下標準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00份以上的,給予5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8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6000份以上不足8000份的,給予3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不足1000份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二、依照《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地方稅務局就查獲地稅發票部分進行獎勵。如查獲國稅發票,市、縣(區)地方稅務局應及時向同級國家稅務局通報,并就查獲地稅發票部分按比例進行獎勵。國、地稅獎勵合計不超過《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最高金額。
三、依照《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計發獎金,查補入庫稅款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稅收違法舉報案件,市地方稅務局應及時通報同級國家稅務局,并作為重大案件報告省地方稅務局,由省地方稅務局向省國家稅務局進行通報。
四、縣(區)局稽查局單個案件的獎勵金額不足5000元的,由稽查局報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審批;單個案件獎勵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由局長辦公會議審批,并報市局稽查局備案。
市局稽查局單個案件獎勵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長審批;單個案件獎勵金額超過5000元,1萬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長審核,報市局分管局領導審批;單個案件獎勵金額超過1萬元,5萬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報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審批;單個案件獎勵金額超過5萬元的,由局長辦公會議審批,并報省局稽查局備案。
省局稽查局單個案件獎勵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長審批;單個案件獎勵金額超過1萬元,5萬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報省局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審批;單個案件獎勵金額超過5萬元的,由省局局務會議審批。
五、各級地方稅務局應將獎勵舉報費用列入當年支出預算,專門用于對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人進行獎勵。檢舉獎勵資金來源,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市地方稅務局應當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編寫年度報告,于次年2月底前報告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七、本通知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八、本通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