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10〕303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國稅部門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按照國稅函〔2010〕303號所列條件做好試點企業的評審工作,按規定填寫《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表》,并將擬試點企業名單及《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匯總表》上報省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二、優化服務,嚴格管理,確保我省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各地國稅部門一方面要對試點企業優化服務,及時受理試點企業的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并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加快退稅辦理進度;另一方面要加強對試點企業有關業務的日常管理和預警評估工作,按規定做好對異常出口業務的處理,嚴防騙稅發生。試點期間,如發生國稅函〔2010〕303號第一條第三款所列情形或其他問題的,各地國稅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三、認真做好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統計和有關情況的匯報工作。各地要安排專人負責,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定期上報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情況的通知》(貨便函〔2009〕154號)的要求,認真填報《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進、出口情況月報表》及《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月報表》(見附件);并密切跟蹤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有關情況,形成當月本市試點工作相關情況、存在問題及意見建議的書面材料,于次月3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報表及書面材料報送到省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郵箱。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