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18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10〕21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協(xié)助我國居民企業(yè)和個人在境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等活動中享受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xié)定各項待遇,稅務總局下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各地按通知規(guī)定,較好地開展了證明開具工作。部分稅務機關執(zhí)行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需要明確。現(xiàn)就進一步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現(xiàn)行證明內容中增加“為享受中國與______國稅收協(xié)定待遇的目的”一語。即修改后的證明內容為:“為享受中國與_____國稅收協(xié)定待遇的目的,經中國稅務主管當局國家稅務總局授權,茲證明上述納稅人是中國稅收意義上的居民。”修改后的表樣見附件1。
二、開具證明應規(guī)范填寫開具證明的稅務機關中英文名稱,并由局長簽字后加蓋公章。
三、中國居民公司境內、外分公司要求開具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由其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
四、締約國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居民證明式樣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設計表格要給予簽字蓋章以證明納稅人是我國稅收居民的,在完成對該居民填寫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內容審核后,予以辦理。
五、請各省市稅務機關將本地區(qū)年度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情況進行匯總,填報《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并于次年3月底前報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