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國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抵免境外已納或負擔所得稅額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石油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油(氣)項目投資、工程技術服務和工程建設的油(氣)資源開采活動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石油企業選擇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簡稱新方式)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以前年度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沒有抵免完的余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余年限內,按新方式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
二、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項目投資、工程技術服務和工程建設的油(氣)資源開采活動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石油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即:
第一層:石油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二層至第五層:單一上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該石油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持股方式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三、石油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