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省內跨市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規定,現對我省省內跨市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84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總機構、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其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粵國稅發〔2008〕84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未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限期補辦;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本公告所稱的“項目部”是指總機構在我省(不包括深圳,下同)且在總機構所在市以外的省內其它地區成立的項目部。
四、建筑企業在同一市設立的跨縣(區)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公告聯合制定。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