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有關問題的通知》(貨便函〔2011〕14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有關問題的通知
貨便函〔2011〕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車購稅系統”)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電子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管理模塊上線以來,各地在申報免稅圖冊車輛時,大多能按要求審核、上報,但仍有部分地區存在一些問題。為了進一步規范免稅圖冊匯審編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需列入免稅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國產車輛(包括車輛進口后,由國內車輛改裝企業改裝后出具整車出廠合格證的車輛)由生產企業(或納稅人)、進口車輛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或通過車購稅系統打印)《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車輛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
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及產品公告》;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以下簡稱貨物進口證明書)。
(二)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車輛內、外觀彩色照片電子文檔(文件大小不超過120KB,像素不低于310萬,照片上并標明車輛生產企業名稱及車輛商標名、廠牌型號、車輛類型等)。
車輛照片的拍攝、報送要求詳見《申報免稅車輛照片要求》(附件1)。
二、稅務機關對申報免稅圖冊車輛逐級審核、上報。工作流程和內容具體如下:
(一)申請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1、受理和審核申請人提供資料,查驗車輛合格證明原件與復印件完全一致后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2、組織實地驗車。
車輛檢驗內容:車輛是否有不可移動和拆卸的固定裝置;車輛是否以實現運載的固定裝置用途(功能)為目的;車輛是否因固定裝置不可移動和拆卸而無法實現運載貨物或人員等其他用途,報送的車輛照片與車輛是否相同。
驗車人員:實地驗車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查驗并簽署意見。
3、完成車購稅系統審核報送工作。資料規范完整、符合上報要求的車輛,在車購稅系統錄入車輛相關信息,導入車輛照片,打印《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一式三份),交申請人簽章。
如果申請人選擇填寫《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應將車購稅系統生成的《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上的8位審報識別碼手工記錄在申請表的右上方空白處,以便查驗。
審核錄入的車輛相關信息,核實無誤后從車購稅系統上報上級稅務機關。
4、完成紙質資料報送工作。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一式三份)相關欄次填寫“已驗車同意上報”的審核意見并加蓋稅務機關公章。將《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一式三份)、車輛合格證明或貨物進口證明書復印件(車輛照片粘貼其背面)等資料,上報上級稅務機關。
(二)地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稅政管理部門:
1、完成車購稅系統審核報送工作。審核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及附報資料,對資料規范完整、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核實系統上報的相關信息與紙質資料一致無誤后,通過車購稅系統上報。
2、完成紙質資料報送工作。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一式三份)相關欄次填寫審核意見并加蓋稅務機關公章。將《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一式三份)、車輛合格證明或貨物進口證明書的復印件等資料,上報上級稅務機關。
3、對資料不規范、不完整或不符合政策規定的申請進行處理。系統上報的車輛信息資料通過車購稅系統予以退回,同時,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地市稅務機關審核欄次填寫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后退回紙質資料。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稅政管理部門:
省級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稅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與本條第(二)款規定相同。
三、已列入免稅圖冊的國產車輛,發生生產企業名稱變更、廠牌型號及照片報送錯誤、車型擴展等情形需要進行勘誤、修訂的,車輛生產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填寫《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變更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2),分別情況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企業名稱變更的,提供企業名稱變更相關證明材料。
(二)廠牌型號及照片報送錯誤、車型擴展等情形需要進行勘誤、修訂的,提供勘誤、擴展車輛廠牌型號的照片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及產品公告》原件和復印件(資料審核無誤后原件退回申請人)。
主管稅務機關、地市級稅務機關及省級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稅政管理部門按本通知第二條的要求進行審核、上報。
四、其他事項:
(一)省級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稅政管理部門應做好基層稅務機關的業務指導工作。
(二)省級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稅政管理部門應做好申請車輛紙質資料、車輛相關信息的審核把關工作。
1、核實車購稅系統上報的生產企業名稱、廠牌型號等車輛相關信息與紙質資料、電子照片是否完全一致,《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和《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變更申請表》上手工記錄的8位審報識別碼和車購稅系統自動生成的識別碼是否完全一致。
2、核實《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和《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變更申請表》各相應欄次是否按要求填寫齊全,主管稅務機關和地市、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欄次是否按要求填寫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3、核實車輛合格證明或貨物進口證明書復印件是否按要求正反面復印,車輛照片是否按要求粘貼其背面。
4、核實車輛照片是否按要求從側45度、正側部(或固定裝置)進行全景拍攝,固定裝置在車廂內置的是否按要求提供裝置內置照片,照片上面是否按要求填寫生產廠家名稱、商標名、廠牌型號及車輛類型等。
(三)省級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稅政管理部門應按規定時間完成申報車輛車購稅系統相關信息和紙質資料的報送工作并督促基層稅務機關按時、保質報送資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