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省國稅局決定從2011年9月1日開始對稅務總局綜合征管軟件(CTAIS2.0)中個人所得稅(利息稅)法定申報期限和分征期申報期限設置作以下調整:
個人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限調整為15天,2011年9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申報期延長至9月20日;2011年10月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申報期延長至10月26日;2011年11、12月的個人所得稅按照法定期限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11年度稅務總局綜合征管軟件分征期設置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10〕866號)中關于10月申報期“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申報期延長至10月14日”的規定同時作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