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廣東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原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須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試點范圍后,應按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的有關規定,負有相關增值稅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分別簡稱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的規定,及時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的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廣告服務業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暫緩申報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14號)規定的暫緩我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征收工作的原因已消失。我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工作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對所屬期2012年11月、12月的繳費合并在2013年1月份申報期申報繳納, 2013年1月申報期從2013年1月1日開始至2013年1月31日結束。自
四、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14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失效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