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和繳費人通過電子辦稅方式辦理各種地方稅(費)業務,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地方稅收的實際,我們制定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電子辦稅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附件:電子辦稅登記表.doc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11月14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電子辦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和繳費人(以下統稱納稅人)通過電子辦稅方式辦理各種地方稅(費)業務,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地方稅收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辦稅是指經廣東?。ú缓钲冢┑胤蕉悇諜C關登記的納稅人,通過網絡使用辦稅服務系統辦理地方稅務局負責的稅(費)業務(以下簡稱地方稅(費)業務),以及地方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系統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管理、服務等活動的總稱。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電子辦稅服務廳(以下簡稱電子辦稅服務廳)是廣東省地方稅務機關提供電子辦稅服務的主要渠道,納稅人可通過廣東地稅門戶網站下載或登錄電子辦稅服務廳。
第三條 納稅人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辦理各種地方稅(費)業務及稅務機關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受理、反饋辦理結果、送達稅務文書、納稅服務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電子辦稅以納稅人自愿為原則,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積極鼓勵和引導納稅人選擇電子辦稅。
第五條 納稅人登錄電子辦稅服務廳的方式有:證書登錄和非證書登錄。證書登錄是指已經辦理了數字證書認證的納稅人,以數字證書加密碼的方式登錄;非證書登錄是指未辦理數字證書認證的納稅人以用戶名加密碼的方式登錄。
第六條 選擇證書登錄的納稅人,應使用電子辦稅服務廳支持的數字證書;納稅人須按照數字證書發行機構的要求辦理數字證書并繳納相關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使用證書登錄或非證書登錄,其分別可使用的電子辦稅服務廳功能范圍由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 需要申報繳納稅(費)的納稅人開通電子辦稅的,應與具有稅(費)款劃繳資格的金融機構簽訂委托劃繳地方稅(費)授權書(協議書),同意其根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指令從指定賬戶中劃繳稅(費)款。
第九條 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電子辦稅登記表》(附件1)并簽署《電子辦稅協議書》(附件2)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開通電子辦稅資格,對于非證書登錄的納稅人,一并告知電子辦稅服務廳的用戶名和初始登錄密碼。
如納稅人委托代理人開通電子辦稅,還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書面的授權委托證明或材料。
第十條 納稅人為個人的,可以攜帶身份證件原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獲取電子辦稅服務廳的初始登錄密碼,也可以通過納稅人的任職單位獲取。
第十一條 納稅人需要變更繳稅(費)賬戶的,應在辦理涉及稅(費)繳納事項的5個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變更要求,并提供與銀行重新簽訂的委托銀行劃繳地方稅(費)授權書(協議書)。
第十二條 納稅人需要取消電子辦稅方式的,應填寫《電子辦稅登記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據此取消納稅人的電子辦稅方式,同時終止《電子辦稅協議書》。
第十三條 納稅人第一次登錄電子辦稅服務廳后應及時修改密碼,并妥善保管。由于納稅人的原因導致密碼泄露或數字證書介質遺失而造成的損失由納稅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證書登錄的納稅人遺失密碼的,應向數字證書發行機構申請重新設置密碼;非證書登錄的納稅人遺失密碼的,應填寫《電子辦稅登記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重新設置密碼。
第十五條 納稅人在電子辦稅服務廳辦理各種地方稅(費)業務的期限及需要提交的表格和附報資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納稅人使用證書登錄的,其涉稅事項申請、備案和審批事項的申請時間以數據電文進入電子辦稅服務廳的時間為準。納稅人使用非證書登錄的,其涉稅(費)事項申請、備案和審批事項的申請時間以地方稅務機關接收到紙質資料的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電子辦稅過程中應對提交的數據及資料進行認真的核對,確保提交資料完整,內容真實、準確。
第十八條 納稅人超過法定期限辦理各種地方稅(費)業務的,電子辦稅服務廳不予受理,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后,開戶銀行開具的電子繳稅回單或電子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系統打印的繳款憑證可作為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
納稅人需要取得完稅憑證的,可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第二十條 納稅人使用證書登錄的,電子辦稅服務廳為其接收電子稅務文書的系統;地方稅務機關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進行文書送達的,數據電文進入電子辦稅服務廳的時間,視為稅務文書的接收時間。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使用證書登錄方式辦理各種地方稅(費)業務的,無須再報送納稅(費)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稅(費)事項申請、備案和審批等所要求提供的紙質資料。
納稅人使用非證書登錄方式辦理各種地方稅(費)業務的,納稅(費)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應按月、季、半年或年報送的,納稅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分別按月、季、半年或年報送上述紙質資料;其他稅(費)業務申請、備案和審批事項所需的紙質資料,納稅人應在電子辦稅服務廳提交相關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
第二十二條 因使用電子辦稅服務廳產生涉稅爭議的,納稅人通過證書登錄的,以納稅人報送的電子數據為準;納稅人通過非證書登錄,電子數據與紙質資料不一致的,以納稅人報送的紙質資料為準。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保障電子辦稅服務廳的安全和穩定。電子辦稅服務廳發生重大異常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各種地方稅(費)業務。
對納稅人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報送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納稅人保密。
第二十四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申報納稅管理辦法》(粵地稅發〔2007〕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