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羅湖區法院判決深圳飛鏢公司犯非法經營罪要求東莞市國稅局配合其追繳非法所得的問題的請示》(東國稅發〔2012〕80號)、《關于羅湖區法院判決深圳飛鏢公司犯非法經營罪要求東莞市國稅局配合其追繳非法所得有關問題的報告》(東國稅發〔2013〕26號)收悉。經我局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466號,見附件)認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相關稅款應當直接退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具體請按稅總函〔2013〕466號的規定辦理。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