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廢止和調整部分增值稅文件的公告(公告(2015)17號)
為強化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規范增值稅減免稅辦理程序,落實《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以及有關增值稅減免稅的法規、規定,現就我省(不含深圳市)增值稅減免稅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減免稅應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本公告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公告適用于國稅系統負責審批和備案的各項增值稅減免稅,包括增值稅免稅、減稅和即征即退稅。
三、增值稅減免稅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作為依據。增值稅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報批類是指稅收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四、納稅人申請享受報批類減免稅項目,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報批類減免稅項目需報送的相關資料及報送要求參見《增值稅報批類減免稅項目》(附件1)。
五、納稅人申請享受備案類減免稅項目,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并提交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增值稅減免。
部分減免稅項目需要取得有關資質方可享受,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有關資質證明的,應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待取得有關資質證明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對依法可以享受減免但多繳的稅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備案類減免稅項目需報送的相關資料及報送要求參見《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附件2)。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要求,對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報批類減免稅應在審批前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備案類減免稅應在登記備案后兩個月內完成實地核查工作。
七、經審批或登記備案后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即征即退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退(抵)稅申請審批表》(附件3);
(二) 當期已繳納增值稅的稅收完稅憑證原件。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申請退稅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稅審批工作。
八、增值稅減免稅項目的變更、取消和免稅放棄
(一)納稅人享受增值稅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享受減免稅。
(二)增值稅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增值稅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發現納稅人尚在減免稅期限內,但已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自發現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減免稅資格。備案類減免稅資格的取消由主管稅務機關終審,報批類減免稅資格的取消由有權稅務機關終審。
(二)地市級以下各級稅務機關每年應對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的內容,對本地區納稅人上一年度增值稅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開展評估檢查。經評估檢查,發現納稅人不符合相關減免稅規定的,按本條第一款的要求停止其減免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