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10)
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為做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的發票銜接,規范企業使用發票行為,經研究,省國稅局同意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豐公司)在廣東省下屬各子公司和分公司(深圳除外,下同)使用全省統一式樣的單聯冠名發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順豐公司廣東下屬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單見附件1)使用HHT手持終端設備開具單聯冠名發票,僅適用于現代服務業中的收派服務。
二、順豐公司全省統一單聯冠名發票(票樣見附件2),規格為44mm*127mm,印制中套印順豐公司廣東省下屬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發票專用章,采用58克熱敏紙張,印制費用按照《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粵國稅辦轉字〔2013〕76號)的要求,由用票單位和定點印刷企業自行結算。
三、為加強對單聯發票的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用票單位按期(月或季)報送發票電子存根數據,格式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票金額、客戶名稱、運單號碼等相關數據。企業應保證可靠存儲發票電子存根明細數據5年以上。
四、各地對順豐公司使用全省統一單聯冠名發票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省國稅局報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