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對該法規做如下修改:
1.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2. 第三條中的“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3. 第七條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4.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修改為“本辦法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征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附件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征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暫行辦法》起草說明
附件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粵人社函[2012]3728號)
附件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于《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粵銀監復[2012]7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