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10)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3〕73號)精神,為切實做好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后有關后續管理工作,根據我省實際,省國稅局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管理
(一)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后,各級國稅機關要將稅務管理的重點和方法從事前審批轉入到事中監控和事后監督上來。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對納稅人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工作的后續管理和服務措施,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對納稅人提出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稅務機關應根據其實際經營行業、項目和規模,核對印制發票票種、版別和數量,并控制每次發票印制數量不超過1年的使用量。
(二)納稅人提出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應提供如下資料:
1.納稅人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報告;
2.《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確認表》(表格式樣由各地參照原《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申請審批表》設計印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發票專用章印模;
6.發票式樣;
納稅人使用自行開發軟件開具電腦版發票的,其開票軟件及使用說明書需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管理。
二、關于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印制費結算
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印制手續,由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票證管理部門負責,并按《關于冠有企業名稱發票實施區域定點印制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10〕731號)有關規定執行。印制費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規定,由承印企業與用票單位進行結算。
三、關于發票種類代碼初始化運維工作
發票種類代碼初始化設置工作,暫按現行的冠名發票種類代碼初始化運維模式,由各地層報至省國稅局(征管科技處)設置。待“金稅三期”工程上線后,再下放至各地級市票證管理部門負責設置。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