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統一規范辦稅服務場所標識的通知》(稅總函〔2014〕29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全省各級國稅機關要切實加強對統一規范辦稅服務場所標識工作的組織領導,納稅服務部門牽頭負責,財務等部門協作配合,確保工作順利完成。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使用辦稅服務場廳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2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辦稅服務廳內部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4號)要求,統一標識的圖案、顏色和字體等基礎元素,標識中文字體使用“方正大黑簡體”,英文字體使用“Times New Roman”。廣州市國稅系統辦稅服務場所標識統一規范工作應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地市國稅機關應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統一規范辦稅服務場所標識的通知
稅總函〔2014〕2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使用辦稅服務廳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2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辦稅服務廳內部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4號)下發后,各地稅務機關對區、縣以上辦稅服務廳標識的名稱、圖案、顏色等基礎元素進行了統一和規范。為適應形勢的發展,更好地滿足納稅人需求,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統一規范辦稅服務場所標識。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展標識應用范圍
為進一步方便廣大納稅人辦稅,現決定進一步擴展《通知》所規定標識的應用范圍。
(一)外部標識:各基層稅務所(分局),農村、鄉鎮的辦稅服務室或征收點,車輛購置稅辦稅場所,統一使用《通知》規定的標識圖案和顏色,名稱可視情況稱為“辦稅服務廳”或“辦稅服務室”。
(二)內部標識:因基層辦稅場所的客觀條件不同,內部標識由各地自行決定。
二、統一辦稅服務場所背景墻等大型標識
為更好體現辦稅服務的時代性、規范性和統一性,辦稅服務場所背景墻等大型標識應統一采用“稅徽+為國聚財為民收稅”的樣式(見下圖)。標識的顏色、字體等基礎元素應與《通知》要求一致。標識規格可由各地根據各辦稅服務場所的實際因地制宜確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厲行節約。各地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統一規范辦稅服務場所標識,對于提升稅務形象和便利納稅人辦稅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標識統一規范工作由納稅服務部門牽頭負責,財務、采購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確保工作圓滿完成。標識統一規范工作要本著節儉、實用的原則,厲行節約,避免浪費。本通知下發前,辦稅服務場所的標識凡已經規范到位的,不再進行調整。已設置背景墻的,標識的用語等基本元素應與本通知要求一致,不具備設置背景墻條件的,可不必設置。
(二)精心組織,妥善安排。各地統一規范標識工作應盡量避開申報征收期,避免造成辦稅不便和安全隱患。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場所標識統一規范工作應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地區稅務機關應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
各地在統一規范辦稅服務場所標識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