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等四家電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1))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按照總局26號公告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預征率分別暫定為2%、2%、3%、3%。
三、預征率的調整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商省財政廳確定。
四、上述四家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匯總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年終清算。
五、年度終了后25個工作日內,總機構應當計算分支機構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電信企業年度清算表》(附件2)。計算公式為: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分支機關提供應稅服務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
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為總機構年度內各季度匯總應納稅額的合計數。
六、年度終了后40個工作日內,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年度電信企業年度清算表》逐級報送省國家稅務局。
七、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的,由省國家稅務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在該分支機構當期應預繳的稅款中扣減,扣減不完的,在以后月份扣減,直至扣完為止;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大于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的,其差額部分由省國家稅務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時一并補繳入庫。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的規定,同意上述四家電信企業銷售貨物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特此公告。
附件:1.4家電信企業總分機構名單(略)
2.年度電信企業增值稅應納稅額清算表
備注:本篇法規中第四、五、六、七條及附件2《年度電信企業增值稅應納稅額清算表》已被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廢止增值稅2個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17)2號)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