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47號,以下簡稱“47號公告”),并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該公告第三條規定: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或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簡稱“兩類行為”),應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為認真貫徹落實上述消費稅政策,加強對存在“兩類行為”的我省成品油流通企業的消費稅征收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成品油消費稅稅種登記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本轄區工業企業以外從事成品油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以下簡稱成品油經銷企業)的管理,結合稅源管理工作,定期對該類納稅人的經營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存在“兩類行為”的,應督促納稅人按規定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并進行消費稅納稅申報,及時納入消費稅征收管理。
對從事成品油進口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重點核查其是否存在以消費稅非應稅產品或低稅率應稅產品名義進口而以應稅成品油或高稅率應稅成品油名義對外銷售的情況,從而有效防范納稅人通過“兩類行為”規避或少繳成品油消費稅。
二、加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征收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以下簡稱“總局令第2號”)及有關規定,加強對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征收管理,所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一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根據其實際經營狀況核定其增值稅銷售額,按適用稅率征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規定嚴格執行臺賬制度,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2〕548號)的要求,按月報送《廣東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經營信息匯總表》和《加油站銷售油品臺賬》。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總局令第2號”的要求,加強對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定期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定期核查企業外購貨物的購進發票,庫存油品記錄等資料,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和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限量供應專用發票。
三、加強對成品油經銷企業的消費稅征收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47號公告”的要求,加強對成品油經銷企業的消費稅征收管理。對2013年1月1日以來存在“兩類行為”的成品油經銷企業,其按規定應繳未繳的消費稅,應予以追繳;涉嫌偷逃稅款的,及時移送稽查部門進行查處。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向省國稅局反映。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