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現就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按照23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中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同時,填報《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見附件),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或按定率征稅的核定征收企業,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仍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三、本公告自2014年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起執行,同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有關小型微利企業備案的規定停止執行。
小型微利企業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仍按4號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