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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guī)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發(fā)布,自20147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325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轄區(qū)范圍內辦理車購稅業(yè)務,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選擇在下列地點辦理車購稅納稅申報。 

  (一)車購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二)車購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延伸辦稅服務點、延伸自助辦稅終端。 

  (三)車購稅主管稅務機關網上辦稅服務廳。   

  第四條 納稅人在辦理車購稅納稅申報時,應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及本實施辦法相關規(guī)定提供資料。 

  第五條 納稅人如委托第三方代辦納稅申報,應如實填報申報表中“授權聲明”,如委托代理人的,應填寫代理人相關信息,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復印件。 

  第六條 辦理納稅申報時,如遇到下列情況不能提供《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發(fā)票聯原件的,應提供發(fā)票聯復印件及以下有效憑證: 

  (一)接受內部調撥車輛的,應提供調出單位開具的調撥單; 

  (二)接受捐贈車輛的,應提供捐贈單位的捐贈證明; 

  (三)獲得中獎車輛的,應提供中獎證明。 

  第七條 進口車輛,應當提供《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tǒng)專用進口車輛電子信息》。 

  第八條 納稅人購置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還應同時提供以下證明: 

  (一)進口舊車,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注明舊車)。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車輛受損證明以及承運方、銷售方、當事人和相關部門的證明,車輛銷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證明。 

  (三)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庫存時間是指自出廠之日(或進口之日)到納稅人取得應稅車輛之日的期間。出廠日期以合格證明上標注的“車輛制造日期為準,進口日期以合格證明上標注的“按章辦結進口手續(xù)”的日期為準,納稅人取得應稅車輛之日,指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開具日期。 

  (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應提供由負責試驗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出具的試驗證明,并在證明上明確用于試驗的行駛里程。 

  第九條 納稅人購買由國家授權的執(zhí)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部門沒收并拍賣的車輛,其庫存(或使用)年限超過3年或行駛里程超過8萬公里以上的,應提供相應的罰沒證明、拍賣證明(或法院判決書)和車輛價格證明。 

  第十條 已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未完稅的車輛, 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第十一條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在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第十二條 車輛計稅依據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有關規(guī)定及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guī)定確定。 

  第十三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 

  對車輛價格屬實,符合市場實際價格水平的,按車輛不含稅價格核定暫定最低計稅價格;對車輛價格明顯偏低又無可比照的同類型車輛,按相關規(guī)定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當計稅價格高于最低計稅價格時,按計稅價格計征;當計稅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時,按最低計稅價格計征。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下款規(guī)定之外的情形。 

  (一)進口舊車;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 

  (三)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 

  (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 

  (五)國家授權的執(zhí)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的車輛,其庫存(或使用)年限超過3年或行駛里程超過8萬公里以上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 

  第十六條 除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應當實地驗車外,對以下情形,稅務機關可實地驗車: 

  (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 

  (二)特殊計稅車輛; 

  (三)稅務機關認為需要驗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受理以下業(yè)務,需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 

  (一)特殊計稅車輛;  

  (二)減免稅車輛; 

  (三)退稅車輛; 

  (四)核定新增車型最低計稅價格; 

  (五)完稅證明換補。 

  第十八條 已完稅的車輛,因納稅人、車輛經銷商、車輛生產企業(yè)資料錯誤或稅務機關計算錯誤等原因,造成錯征車購稅的,經納稅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按“其他原因”給予全額退稅,并按正確的資料重新計算征收車購稅。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期限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稅務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規(guī)定,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條  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在補辦納稅申報手續(xù)時,滯納稅款之日分別按以下情況確定: 

  (一)納稅人提供的有效證明注明的時間超過(含)3年的或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3年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二)對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而已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車輛合格證明上標注的出廠日期后60日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第二十一條 逾期申報車輛發(fā)生退稅,已加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原因導致逾期繳納稅款的,不予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車購稅業(yè)務后,應按照“一車一檔”的原則建立車購稅征管檔案。車購稅征管檔案分為紙質檔案和電子信息檔案。 

  第二十四條 車購稅征收管理部門應定期對車輛檔案進行清理,車購稅紙質檔案資料保存期限為:免稅車輛10年,摩托車3年,其他車輛5年。對過期的車輛紙質檔案資料,按規(guī)定程序銷毀。 

  第二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銷毀超過保管期限的車購稅紙質檔案資料時,應保留《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tǒng)》對應的電子檔案信息,已通過《車輛購置稅電子檔案系統(tǒng)》掃描建立電子圖片檔案的,一并保留對應的電子圖片檔案信息。 

  第二十六條 超過保管期限并已按規(guī)定銷毀車輛購置稅紙質征管資料的車輛,因更換底盤或免稅條件消失重新辦理納稅申報,因損毀或遺失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辦理完稅證明換(補),凡符合《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相關規(guī)定,且納稅人(車主)申報的車輛信息與《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tǒng)》記錄的電子檔案信息或《車輛購置稅電子檔案系統(tǒng)》電子圖片檔案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核實辦理。車輛信息包括廠牌型號、發(fā)動機號碼、VIN碼(車架或底盤號碼)等。 

  第二十七條 需要在《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tǒng)》補建檔案的,應以紙質檔案為依據,并通過《車輛購置稅電子檔案系統(tǒng)》掃描建立圖片檔案。上述補建檔案的紙質征管資料,以補建時間作為其保管期限的起點重新計算。 

  第二十八條 征稅車輛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二)納稅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如委托第三方代辦的,應包含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車輛價格有效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四)車輛合格證明(含進口車輛《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tǒng)專用進口車輛電子信息》)復印件; 

  (五)稅收完稅憑證留存聯; 

  (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免(減)稅車輛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或《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二)納稅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車輛價格有效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四)車輛合格證明(含進口車輛《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tǒng)專用進口車輛電子信息》)復印件; 

  (五)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條 退稅車輛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購稅原征稅車輛檔案; 

  (二)《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三)《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退車)報稅聯原件和發(fā)票聯復印件; 

  (四)完稅證明正本、副本原件; 

  (五)申請退稅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 

  (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471日起執(zhí)行。以前規(guī)定與本實施辦法有抵觸的,依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 

 

附件: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guī)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以下簡稱總局新《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發(fā)布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將《實施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實施辦法》背景?

  實施辦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總局新《辦法》下發(fā)后,相關內容及條款都進行相應的調整。二是總局新《辦法》下發(fā)執(zhí)行以來,各級稅務機關通過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議,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經研究論證后,決定對總局新《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三是針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管資料保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fā)〔2013110號),明確我省檔案保管及銷毀的相關規(guī)定。四是結合我省推廣電子檔案管理系統(tǒng)后,對換(補)完稅證明及補建檔案的要求進行明確。?

  二、適用范圍?

  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轄區(qū)范圍內辦理車購稅業(yè)務,適用本《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實施辦法》將車購稅納稅申報地點具體化,明確了納稅人或代理人填列申報表的事項。?

  (二)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在辦理非購置獲得車輛、特殊計稅車輛、已使用未完稅車輛、免稅條件消失車輛、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部門沒收并拍賣的車輛申報時,需提交有關資料的要求。增加了進口車輛申報時應同時提供《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tǒng)專用進口車輛電子信息》資料的規(guī)定。?

  (三)進一步明確和統(tǒng)一核價備案工作。《實施辦法》除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外,還對車輛價格明顯偏低又無可比照的同類型車輛,明確了按相關制度和程序(全省統(tǒng)一核價備案工作制度)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四)進一步明確了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納稅人申報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即: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高于最低計稅價格時,按計稅價格計征;當計稅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時,按最低計稅價格計征。 ?

  (五)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實地驗車的3種情形。3種情形如下:國稅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特殊計稅車輛;稅務機關認為需要驗車的其他車輛。?

  (六)實施辦法》明確了五類非前臺即辦車購稅業(yè)務必須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五類車購稅業(yè)務包括:申報特殊計稅車輛;申請減免稅車輛;申請退稅車輛;申報無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辦理完稅證明換補。?

  (七)明確了車購稅檔案按“一車一檔”原則,征稅及減、免、退稅車輛檔案內容。增加了對紙質檔案保管年限、清理、銷毀進行規(guī)定。?

  (八)對因納稅人、車輛經銷商、車輛生產企業(yè)或稅務機關等原因,造成錯征車購稅的已完稅車輛,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明確了可按“其他原因”辦理全額退稅并重新征稅。?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明確了車購稅業(yè)務當中應加收滯納金及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并對逾期申報車輛發(fā)生退稅,已加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進行明確。?

  (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管資料保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我省各類車輛紙質檔案資料的保存期限為:免稅車輛10年,摩托車3年,其他車輛5年。對過期的車輛紙質檔案資料,按規(guī)定程序銷毀,但應保留《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tǒng)》對應的電子信息以及通過《車輛購置稅電子檔案系統(tǒng)》掃描建立的圖片檔案信息。?

  (十一)明確超過保管期限并已按規(guī)定銷毀車輛購置稅紙質征管資料的車輛,辦理完稅證明換(補)等業(yè)務,凡符合《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且納稅人(車主)申報的車輛信息與電子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核實辦理。?

  (十二)明確規(guī)定需要在《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tǒng)》補建檔案的,應以紙質檔案為依據,不得憑空為沒有資料的車輛補建檔案?

  (十三)明確規(guī)定補建檔案的紙質征管資料,以補建時間作為其保管期限的起點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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