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強制程序指引(試行)》已經省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稅務行政強制文書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月24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強制
程序指引(試行)
為規范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行政強制工作,加強稅收征管、防范執法風險,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以下均簡稱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明確查封、扣押,凍結存款,扣繳存款,拍賣、變賣四項稅務行政強制程序以及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一、查封、扣押
當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以實施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程序:
(一)批準:實施前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查封、扣押的,按照《強制法》第十九條實施;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七條實施扣押的,由稅務機關(包括稅務所、稽查局)負責人審批。
所需文書:《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
(二)由兩名(含)以上稅務執法人員實施;稅務執法人員應當符合關于回避的相關規定。
(三)出示執法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告知: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稅務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所需文書:《陳述申辯筆錄》。
(七)制作現場筆錄。
所需文書:《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簽章: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稅務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稅務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九)文書制作和送達: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以及清單、收據。
所需文書:《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扣押/查封適用)》、《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專用收據》。
法定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本指引中10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下同);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例外: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其期限適用《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照《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實施查封、扣押的,其期限適用《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
(十)協助執行:通知相關部門予以協助,就查封、扣押的動產或不動產暫停辦理過戶手續。
所需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十一)保管:對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進行依法妥善保管。
(十二)延長期限批準:情況復雜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延長查封、扣押的期限;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七條實施扣押的,由稅務機關(包括稅務所、稽查局)負責人審批。
所需文書:《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
(十三)延長決定告知和協助執行:及時向當事人書面告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通知相關部門予以協助,就查封、扣押的動產或不動產暫停辦理過戶手續。
所需文書:《延長稅收保全措施期限決定書(延長扣押/查封期限適用)》、《協助執行通知書》。
(十四)解除查封、扣押:當事人已經繳納稅款、滯納金或罰款的,或符合《強制法》第二十八條情形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解除查封、扣押;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七條實施扣押的,由稅務機關(包括稅務所、稽查局)負責人審批。
所需文書:《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扣押/查封適用)》。
法定期限: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一日內解除稅收保全。符合《強制法》第二十八條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十五)退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
所需文書:《返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通知書》、《返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
整理相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
二、凍結存款
當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以實施凍結存款的行政強制措施。
凍結存款程序:
(一)批準:實施前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所需文書:《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
(二)由兩名(含)以上稅務執法人員實施;稅務執法人員應當符合關于回避的相關規定。
(三)出示執法證件。
(四)制作現場筆錄。
所需文書:《現場筆錄》。
(五)文書制作和送達: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決定書以及凍結存款通知書提請凍結存款;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所需文書:《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凍結存款適用)》、《凍結存款通知書》。
法定期限:自凍結存款之日起30日內,稅務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六)延長期限批準:情況復雜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延長凍結。
所需文書:《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
法定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七)文書制作和送達:延長凍結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向金融機構交付延長凍結決定書、延長凍結存款期限通知書。
所需文書:《延長稅收保全措施期限決定書(延長凍結存款期限適用)》、《延長凍結存款期限通知書》。
(八)解除凍結批準:當事人已經清繳稅款的,或滿足《強制法》第三十三條情形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解除凍結。
所需文書:《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
法定期限: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一日內解除稅收保全。符合《強制法》第三十三條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九)文書制作和送達:向金融機構交付解除凍結決定書和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向當事人交付解除稅務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所需文書:《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凍結存款適用)》、《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
整理相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
三、扣繳存款
當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經催告等程序,稅務機關可以強制扣繳存款。
實施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按凍結存款程序辦理。
扣繳存款程序:
(一)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罰款。
所需文書:《稅務事項通知書》(日常征管“責令限期繳納”適用)、《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加收滯納金或加處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稅款的,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強制法》第四十五條,對其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法定期限:加處罰款或加收滯納金超過30日。
(三)催告。
所需文書:《催告書》。
期限:催告時間3日以上15日以下。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
所需文書:《陳述申辯筆錄》。
(五)批準和決定:實施前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不受催告期限限制。
所需文書:《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扣繳稅收款項適用)》。
(六)由兩名(含)以上稅務執法人員實施;稅務執法人員應當符合關于回避的相關規定。
(七)出示執法證件。
(八)文書制作和送達:向金融機構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和扣繳稅收款項通知書提請扣繳,向當事人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
所需文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扣繳稅收款項適用)》、《扣繳稅收款項通知書》。
整理相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
四、拍賣、變賣
當事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以采用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進行強制執行。
實施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按查封、扣押程序辦理。
拍賣、變賣程序:
(一)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罰款。
所需文書:《稅務事項通知書》(日常征管“責令限期繳納”適用)、《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加收滯納金或加處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稅款的,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強制法》第四十五條,對其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法定期限:加處罰款或加收滯納金超過30日。
(三)催告。
例外:按《征管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八十八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在查封、扣押之前實施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催告。
所需文書:《催告書》。
期限:催告時間3日以上15日以下。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納稅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
所需文書:《 陳述申辯筆錄》。
(五)批準和決定:實施前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不受催告期限限制。
所需文書:《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拍賣/變賣適用)》。
(六)由兩名(含)以上稅務執法人員實施;稅務執法人員應當符合關于回避的相關規定。
(七)出示執法證件。
(八)文書制作和送達:送達《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拍賣/變賣適用)》給被執行人。
所需文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拍賣/變賣適用)》。
(九)拍賣、變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拍賣、變賣。
整理相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
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在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二)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未按照規定繳清稅款的。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一)催告。
例外:按《征管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實施行政強制的,在查封、扣押之前實施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催告。
所需文書:《催告書》。
期限:催告時間10日。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
所需文書:《陳述申辯筆錄》。
(三)批準:實施前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所需文書:《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
(四)申請: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所需文書:《強制執行申請書》。
(五)申請復議:稅務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整理相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