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試運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4〕522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12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試運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總函〔2014〕5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著眼于稅制改革的長遠規劃,滿足增值稅一體化管理要求,切實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對現行增值稅發票系統進行了整合升級。為做好系統全國推行的準備工作,決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山東和湖南進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試運行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試點納稅人范圍
2014年11月1日起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新開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未達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可自愿選擇是否納入試點范圍。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納稅人不納入試點范圍。
二、系統升級時間安排
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于10月29日前完成稅務端系統升級工作,11月1日起組織試點納稅人發行金稅盤或稅控盤,升級安裝開票系統。
三、試運行有關內容
(一)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操作辦法(試行)》(附件1)。
(二)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裝置一體化發行開展的稅控裝置初始化、發行等管理工作,適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稅控裝置一體化發行工作規程(試行)》(附件2)。
(三)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均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試點小規模納稅人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均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新認定的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新辦試點小規模納稅人自愿選擇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
(四)試點納稅人的發票使用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不含貨物運輸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試點納稅人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票總金額的設定由試點省國稅局確定。
(六)試點地區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附件3)和《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附件4),不再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和《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四、試運行工作要求
(一)試運行工作意義重大,試點地區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積極穩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試運行方案。總局統一組織省級師資培訓,試點地區應認真做好稅務人員培訓工作。
(二)稅務機關要做好試運行組織工作,加強宣傳輔導,向試點納稅人發放《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告知書》(附件5),組織服務單位做好對試點納稅人開票系統的安裝調試及操作培訓工作。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關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部署環境準備的通知》(稅總電稅便函〔2014〕256號)要求,做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所需設備環境準備工作。
(四)稅務機關要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增值稅管理部門負責試運行的組織協調,做好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稅控裝置初始化、發行以及稅務端應用系統的升級和技術維護等工作,保障增值稅發票系統安全平穩運行。
(五)各地稅務機關應按時完成稅務端系統升級工作,密切監控系統試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稅務總局聯系人:貨物和勞務稅司 袁達海 010-63417731 魏治國010-63417768
電子稅務管理中心謝 黎 010-63418696
喬志萍010-63417643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