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地方稅收重大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布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查結的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四)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涉及騙稅數額1000萬元以上的;
(五)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5000萬元以上的;
(六)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查結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稅務機關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且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法院裁判最終確定效力的案件。
二、各地級及以上市地方稅務機關(含橫琴新區、順德區,不含深圳,以下簡稱市(區)地方稅務機關)公布案件的金額標準由市(區)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三、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是否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由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