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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的規定,現就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發生嚴重虧損(嚴重虧損是指年度虧損額超過年度收入總額的10%(含),下同),納稅確有困難的。

 (三)因破產、停產(業)等原因而導致土地閑置,納稅確有困難的。 

(四)受市場因素影響,難以維系正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虧損,且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納稅確有困難的。 

(五)省政府重點扶持且納稅確有困難的。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條情形之一,但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不予減免稅。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所包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權限按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的規定執行。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流程、時限等事項,按照《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的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政策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9號)中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相應廢止。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

【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情形作出原則性規定,并授權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為此,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政策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2009〕19號)的基礎上,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情形進行了修訂。

一、第一條所稱的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重大損失,是指經政府氣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門發布或認定,確有發生此類災害,并經保險公司等有權部門評估,確實存在重大損失的。申請時應提供受災證據、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納稅人遭受不可抗力的資料證明。原則上,納稅人受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發生重大損失的當年度內可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遭受損失特別重大的,可自發生重大損失的本年度起三年內分別提出申請。

二、第二條的情形需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是指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或其他相關文件列明是國家鼓勵和扶持的產業;二是嚴重虧損。

三、第三條所稱的破產,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申請破產,并進入破產程序;所稱的停產(業),是指停產(業)一年以上。申請時憑相關部門(如工商部門)證明或供電、供水部門用電、用水記錄,同時提供土地使用情況說明,如土地已用于出租、抵押等的,不屬于本條規定的土地閑置情形。

四、第四條的情形需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嚴重虧損;二是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其中“當期”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的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

五、第二條、第四條所稱的嚴重虧損是指年度虧損額超過年度收入總額的10%(含),這里的虧損額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的上年度利潤表中的虧損總額;收入總額是指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與營業外收入之和。

六、第五條所稱的省政府重點扶持是指省政府確定的對我省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的納稅人,除省政府外的地方政府確定的對象不在此條規定的范圍內。

七、本公告所稱的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確定。

八、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原則上按年審批,當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當年度辦理,不得一次審批、長年免稅。

九、執行時間。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是指審批時間,不是稅款所屬期,即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審批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應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本公告自施行之日起5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