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的規定,現就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發生嚴重虧損(嚴重虧損是指年度虧損額超過年度收入總額的10%(含),下同),納稅確有困難的。
(三)因破產、停產(業)等原因而導致土地閑置,納稅確有困難的。
(四)受市場因素影響,難以維系正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虧損,且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納稅確有困難的。
(五)省政府重點扶持且納稅確有困難的。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條情形之一,但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不予減免稅。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所包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權限按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的規定執行。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流程、時限等事項,按照《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的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政策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9號)中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相應廢止。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