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4〕156號)轉發給你們,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省國稅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適應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著眼于稅制改革的長遠規劃,滿足增值稅一體化管理要求,切實減輕基層國稅機關和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對現行增值稅發票系統進行了整合升級,并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為確保我省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順利推行,根據稅務總局的要求,省國稅局決定由“營改增”推廣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系統的推行工作,并在該領導小組下成立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工作組,具體協調推廣工作,包括制定推行方案,解決推行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推行工作組由主管局領導任組長,辦公室、貨物和勞務稅、納稅服務、征管和科技發展、信息中心等相關部門為工作組成員。各地也應按要求成立相應的推行工作組,明確具體的工作職責,確保推行工作落實到位。
二、加強政策宣傳
各地國稅機關要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告知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和新辦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作用和優點,以及初次購買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盤或稅控盤和配套的報稅盤)的費用和每年的服務費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的規定全額抵減應納稅額,并可免費參加操作培訓等政策,消除納稅人對應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顧慮。
三、關于推行范圍及發票使用問題
從2015年1月1日起,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存量小規模納稅人中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需開具發票的新辦小規模納稅人(僅使用通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除外)均需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并通過該系統企業端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主管國稅機關不得為其代開普通發票,代開專用發票仍按現行規定辦理。其它存量增值稅納稅人的推廣工作,省國稅局將按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另行通知。
四、關于服務單位服務問題
目前我省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企業端省級服務單位包括航天信息(廣東)有限公司和廣東百望九賦電子有限公司。根據我省防偽稅控系統服務體系的現狀,結合稅務總局的要求,為保證納稅人及時順利使用升級版發票系統,促進兩家服務單位有序競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省局將統一劃分兩家公司各自推行和服務的行業范圍,各市應按省局確定的行業范圍督促當地服務單位做好納稅人培訓、軟件安裝、日常維護等相關服務工作。
五、關于企業端專用設備問題
各市國稅機關應根據本地推行計劃,在每季度第二個月的15日前向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上報下一季度本地區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計劃和所需企業端專用設備數量(包括金稅盤和稅控盤)(見附件1),并根據推行進度情況,督促當地服務單位及時準備相應的專用設備,以保證推行工作的需要。
六、有關系統參數設置問題
按照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要求,我省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離線開票時間統一設置為5天(120小時);離線開票金額按“最高開票限額×月發票領用數÷2”。主管國稅機關應在為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新辦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時,按上述規定在征管系統設定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票金額。
七、相關系統問題
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后,將實現納稅人稅務數字安全證書(即CA證書)認證、網上抄報稅、網上發票驗舊、網上申報等一系列功能,各市國稅機關應結合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推行情況,統籌考慮并協調現行相關系統的推行工作。
各級國稅機關應密切監控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信息中心);同時各市國稅局應在每月5日前將本市上月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情況(見附件2)上報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附件:1.2015年第_季度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計劃表
2.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廣情況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總發〔2014〕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著眼于稅制改革的長遠規劃,滿足增值稅一體化管理要求,切實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對現行增值稅發票系統進行了整合升級,并在部分地區試運行取得成功。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開展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保障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正常使用,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操作辦法(試行)》(附件1),適用于各級國稅機關及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
二、為保障系統推行進度及納稅人正常使用,各省國稅機關應根據本地推行進度情況,按季度向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上報本省推行計劃。稅務總局向稅控裝置供應商通報各省推行計劃,供應商在保障供應前提下可按照市場化原則安排生產計劃,向稅務總局(電子稅務中心)提出稅控裝置初始化需求,稅控裝置供應商將初始化后的數量報各省信息技術部門。
各級國稅機關對稅控裝置一體化發行開展的稅控裝置初始化、發行等管理工作,適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稅控裝置一體化發行工作規程(試行)》(附件2)。
三、除通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和新辦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業務對外開具發票一律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
四、各地要高度重視升級版推行工作,將推行工作做好做實,積極穩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推行方案,實現服務單位的有序競爭。各省國稅局要成立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稅管理部門負責系統推行工作的組織協調,做好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稅控裝置初始化、發行,升級版各應用系統的開發完善和技術管理等工作,保障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安全平穩運行。稅務總局統一組織省級師資培訓,各地區應認真做好稅務人員培訓工作。
五、推行工作涉及廣大納稅人,國稅機關要做好系統推行組織工作,加強納稅服務和宣傳輔導,組織服務單位做好對納稅人開票系統的安裝調試及操作培訓工作。
六、各地國稅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關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部署環境準備的通知》(稅總電稅便函〔2014〕256號)要求,做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所需設備環境準備工作。
七、各地國稅機關應于2015年1月1日起組織納稅人發行金稅盤或稅控盤,升級安裝開票系統。各地國稅機關應密切監控系統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稅務總局聯系人:貨物和勞務稅司 袁達海 010-63417731 魏治國010-63417768
電子稅務管理中心謝 黎 010-63418696
喬志萍010-63417643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