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6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2015年5月14日,《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公布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并將8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取消11個大項以及其他3項中8個子項的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同時,根據國發〔2015〕27號文件關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類別的決定和國務院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要求,將23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這些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將隨著簡政放權和依法行政的推進,結合制定國務院部門權力清單,進一步研究、清理和規范。
另外,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取消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由于需要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該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一直未予公布。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已經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3條,待國務院公布取消上述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后,稅務總局將另行發文予以貫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公布的8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中,7項行政許可予以保留,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已經國務院決定取消56項,稅務總局自行取消1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23項)。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決定,全面落實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要及時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明確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后續管理要求;要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積極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