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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發布《關于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落實“便民辦稅春風行動”,2014年稅務總局取消了“大額普通發票代開調查巡查”項目,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取消進戶執法相關項目后續稅收管理的通知》(稅總發〔2014〕46號),明確取消進戶執法后要轉變管理理念,加強后續管理。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發票管理的各項規定和《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加強我省國稅系統代開普通發票管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3月24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國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指由主管國稅機關或經營地國稅機關根據收款方的申請,依照本辦法規定代向付款方開具普通發票的服務工作。

  第三條單位和個人在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增值稅應稅服務以及從事其他增值稅應稅經營活動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或經營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并領取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超出已領取普通發票使用范圍或者開具限額的經營收入、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或者停止發售普通發票期間取得經營收入,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二)正在辦理稅務登記或逾期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營業執照發證之日起至稅務登記證發證之日止所取得的經營收入,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三)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經營收入,可向經營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累計12次(含本數)以下或累計金額未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并且證明材料齊全,代開國稅機關應受理并按規定給予開具,同時督促其辦理稅務登記事項。

  (四)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確因業務量小、開票次數少的,可向經營地主管國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業務量和開票次數的具體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五)自產自銷免稅農產品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可憑農產品產地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向農產品產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第四條符合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需向受理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一)符合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條件的單位,必須提供如下證明資料:

  1.《代開發票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及復印件。

  (二)符合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條件的個人,必須提供如下證明資料:

  1.《代開發票申請表》;

  2.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及復印件。個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收入在3000元(不含本數)以下的除外。

  第五條代開普通發票采用全國統一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票樣見附件2),由省國稅局按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印制并下發各級國稅機關使用。

  第六條資料審核。受理國稅機關必須對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證明資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方可予以代開。

  第七條稅款征收。受理國稅機關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稅款(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除通過ETS收取稅款不用打印完稅憑證外,代開的普通發票上要注明完稅憑證號碼(手工填寫無效),同時要在完稅憑證上注明代開的普通發票號碼(手工填寫有效)。按次(日)繳納增值稅的其他個人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當次(日)代開金額未達到起征點免稅額的不征稅。按月(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當月(季)累計(含本次,下同)開具發票(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當月自開發票)金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的,可予以免稅代開普通發票,不需預繳稅款;當月(季度)累計代開達到起征點免稅額以上的,應預繳本次代開發票稅款后予以代開普通發票,納稅人當月(季)已代開發票但未預繳的稅款,應在申報當期稅款時一并繳納。

  第八條發票開具。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律使用征管軟件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同時均須加蓋國稅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代開發票專用章由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按統一規格刻制(式樣見附件3)。

  屬于免稅范圍的,要在《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票面的“備注”欄上注明“免稅”字樣(手工填寫無效)。

  第九條復核監控。國稅機關對辦稅服務廳窗口開票與征稅操作的記錄必須進行復核,以加強監控。

  第十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加強對代開普通發票服務工作的管理,制定和明晰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和完善代開發票領用、開具、保管、繳銷等管理制度,有關資料要裝訂成冊,立卷存檔。

  第十一條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對代開或接受代開普通發票金額較大的單位和個人的監控管理。一個自然年度內代開或接受代開普通發票金額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單位和個人,須選取一定的比例進行納稅評估。

  第十二條對提供假證明資料,或虛大開票金額以及為他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各級國稅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對稅務人員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代開普通發票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或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單位和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24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公告的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國稅機關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停止使用通用機打發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