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轉發〈財政部民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的通知》(稅總函〔2015〕8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3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轉發《財政部民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聯合印發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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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