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粵國稅發〔2014〕186號)對全省各地市級國稅局上報省國稅局審批公布的案件標準進行了明確,同時規定縣(區)級國稅局上報地市級國稅局審批公布的稅收違法案件的標準“原則上與地市級國稅局一致”。根據稅收“黑名單”制度相關工作開展的需要,現對全省地市級國稅局審批并在地市級國稅機關門戶網站進行公布的稅收違法案件標準補充明確如下:
一、分類確定地市級國稅局審批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
(一)廣州、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等地市國稅局審批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如下: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稅款數額500萬元以上的;
6.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3000萬元以上的;
7.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其余地市國稅局審批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如下: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2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200萬元以上的;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金額200萬元以上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稅款數額500萬元以上的;
6.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3000萬元以上的;
7.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地市級國稅局審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的工作要求
(一)梳理案件信息,準確錄入系統。各地市國稅局所屬國稅稽查局要梳理2014年度和今年前2個季度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于符合公布條件的案件,建立個案檔案,嚴格把關錄入質量,把控審核標準,于9月底前補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
(二)案件信息錄入系統的時間。從今年3季度起,各地市國稅局所屬國稅稽查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十個工作日內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內完成符合各層級公布條件的案件錄入和上報工作,工作時限要求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稅總發〔2014〕83號)執行。
(三)案件信息的公布范疇。各地市國稅局所屬國稅稽查局上報地市級國稅局審批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經地市級國稅局審批通過后,在本地市國稅機關門戶網站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欄進行公布。
(四)嚴格實施績效考核。各地市國稅局所屬國稅稽查局要認真核實涉稅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對符合各級公布條件的案件信息要及時做好錄入、上報及公布工作。稅收“黑名單”制度的落實是一項重要的績效考核指標,對隱瞞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等行為,一經發現,要計入績效考核系統并給予通報批評。省國稅稽查局將適時組織工作組對各地市稅收“黑名單”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國稅局(稽查局)反饋。
聯系人:夏寄清 020-87356539 13600487673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