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5〕102號,以下簡稱《意見》)轉發給你們,結合全省國稅系統工作實際,省國稅局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堅決貫徹落實行政審批改革各項措施
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國稅部門貫徹落實中央持續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預防和治理腐敗、建設廉潔政府的必經途徑,是持續釋放改革紅利,激發企業和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力,不斷提高稅收治理法治化和現代化水平的必要措施。全省國稅系統要在思想認識和行動上與中央、稅務總局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審批改革的各項措施,以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不斷推進依法治稅,推動實現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措施,確保《意見》的有關要求和措施落實到位。
二、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根據國務院、稅務總局的決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并將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公布的66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中,6項行政許可予以保留,6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國務院、稅務總局決定取消38項,稅務總局決定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22項)。
(二)嚴格落實目錄管理。嚴格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凡是不在審批事項目錄范圍內的稅務事項,不得以已經取消審批事項的原有依據,包括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未修改或者廢止為由繼續審批。要以國務院、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的審批事項為準,自國務院、稅務總局決定取消審批事項之日或者相關法律修改生效之日起,不得再進行審批。要完善審批事項目錄動態更新機制,及時根據審批改革情況對審批事項清單進行更新,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廣州、各地級市國稅局(以下簡稱市國稅局)應在省國稅局更新《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后的20個工作日內更新本級審批事項目錄,向社會公布并按規定向省國稅局備案。
(三)嚴把規范性文件關口。全省國稅系統應當依據職權,加緊全面清理審批事項涉及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確保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到位。同時,要結合動態更新機制,對后期被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及時清理、修改或者廢止。要貫徹落實稅收規范性文件出臺前的合法性審查機制,對涉及審批事項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嚴格把關,杜絕違規設定審批事項,防止制度性侵權。
(四)高度重視完善健全后續管理。針對部分被取消和下放的審批事項,稅務總局已經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等后續管理規定,全省國稅系統要認真貫徹,確保落實到位。同時,省國稅局相關業務部門要及時掌握基層情況,收集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當積極向上級反饋,取得指導及支持。對稅務總局尚未明確后續管理措施的事項,各業務部門應在今年內出臺后續管理指導意見。市國稅局要做好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確保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得到全面落實,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反映。市國稅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在權限范圍內先行探索后續管理措施。
(五)完善配套工作落實機制。在國務院發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稅務總局完成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修改、納稅服務規范和稅收征管規范更新、后續管理措施發布等工作后。省國稅局各業務部門原則上在1個月內做好相應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修改及權限范圍內的規范修改更新等細化配套工作。市國稅局在省國稅局完成相應細化配套工作后,原則上在1個月內做好完成相應細化配套工作。
三、進一步探索改進行政審批工作
(一)加快推進行政審批網上辦理。廣東國稅電子稅務局建設工作已經啟動,省國稅局決定將稅務行政審批納入電子稅務局中,建設智能化、無紙化、一體化,與實體辦稅并行的綜合性智慧電子稅務局。力爭今年內實現全部行政審批事項網上預受理和預審查,納稅人可直接通過網上辦理平臺上傳電子材料或郵寄等方式遞交申請材料。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行政審批事項申報、受理、審查、反饋、決定和查詢告知等全過程、全環節網上辦理,逐步實現行政審批全流程的“電子化”和“無紙化”。
(二)推行受理單制度。根據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在全省國稅系統推行受理單制度。受理單內容包括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編號、申請人及通訊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受理依據、受理人及聯系電話、收費狀況、受理時間、承諾辦結時限、批準文書發放方式等。行政許可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國稅機關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
(三)實行辦理時限承諾制。明確辦理時限,對于程序簡便、可現場辦結的事項,應在受理單中明確注明;對于需要實地調查、上報審批或其他不能當場辦結的事項,應在受理單中明確注明不長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結時限。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應在受理單中作出具體說明。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辦理時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為準,即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國稅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辦理時限自出具受理單之日起以工作日計算。
(三)編制審批服務指南。編寫統一格式的服務指南,審批服務指南要列明事項名稱、事項類別、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辦事條件、申請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常見錯誤示例、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時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批準后是否發放證照、表格下載、監督檢查、咨詢渠道、責任追究、辦公時間和地址、乘車路線、狀態查詢等要素。做到內容具體翔實、一目了然,內容發生變更時要及時修訂。服務指南擺放要方便申請人取用,并在網站顯著位置公布,提供電子文檔下載服務。
(五)切實保障申請人知情權。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通過完善辦稅服務廳咨詢臺、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服務渠道的方式,及時提供咨詢服務,確保申請人知情權。對審批申請人提出的是否受理、進展情況、未予批準原因等問題,要有問必答、耐心說明;難以即時答復的,要明確答復期限;未予批準的,要依法在決定書中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改革成果
(一)嚴防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恢復回潮。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在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之外增設和變相增設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在公開的目錄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不得對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繼續實行變相審批,不得以事前備案、核準性備案等名義對已經取消的事項改頭換面繼續審批。對已經取消的上級機關的審批事項,要同時取消下級機關對應的初審、復審、審核等。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不得授權或委托企事業單位等行使行政審批,不得將國務院、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指定交由行業協會、事業單位繼續審批,已經指定的要立即糾正,停止審批。對已經取消的中介服務要切實落實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變相予以恢復。要做好下放審批事項的銜接工作,明確下放后的配套措施、承接方法,確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省國稅局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情況納入重大事項督查督辦、執法督察、執法監察和巡視工作內容,堅決制止和糾正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現象。以五個“有沒有”為標準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即行政審批事項該取消的有沒有取消、該下放的有沒有下放、該規范的有沒有規范、該公開的有沒有公開、該簡化的有沒有簡化,全面開展自查,集中組織抽查,認真聽取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要堅決予以糾正,強化責任追究,對解決問題不力、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要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保證審批改革順利推進,確保改革紅利有效釋放。
(三)運用績效考評手段推動工作落實。充分發揮績效考評對基層國稅部門的督促、激勵作用,稅務總局、省國稅局已將審批改革工作列入績效考核指標,并設置分檔考評。省國稅局將對各市國稅局開展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情況進行考評,各市國稅局要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扎實推動審批改革工作的落實。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9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稅務系統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的力度,持續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改進稅務行政審批工作,促進稅收現代化,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一)正視突出問題
2013年以來,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中央要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納稅人期盼相比,還有差距,主要表現為:個別地方取消審批事項落實不到位,存在變相審批的現象;個別事項的審批不規范、不公開、不透明,有的手續還比較繁瑣,耗時長、效率低;一些審批事項取消后,后續管理方式單一,管理措施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等等。這些問題,必須通過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實加以解決。
(二)澄清模糊認識
一是關于審批事項底數不清的問題。審批事項底數,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發布的審批清單為基礎,清單之外不存在其他審批事項(僅由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
二是關于已經取消審批事項的原有依據,包括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未修改或者廢止前,仍然應當進行審批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以國務院或者稅務總局取消審批事項的決定為準,自國務院或者稅務總局決定取消審批事項之日起,取消的審批事項不得再進行審批。
三是關于備案等后續管理措施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后續管理措施,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權的體現,稅務總局有權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備案等后續管理措施,依法加強稅收管理,規范稅收秩序,促進稅法遵從。
四是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會增加執法風險或進戶執法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徹底轉變管理理念,充分認識到取消和下放審批事項是依法還權明責于納稅人的重要體現,同時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在不增加納稅人負擔的基礎上,積極運用備案、申報、風險和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范稅收流失。
二、進一步推進審批改革
(三)加大改革力度
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類別。10號公告發布的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部清理完畢,其中列為其他權力事項的23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結合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繼續做好清理和規范工作。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再梳理,進一步加大取消力度,提高取消事項的含金量。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逐項優化和公開審批流程,明確審查標準,嚴格規范行政裁量權,以標準化促進規范化。進一步改進稅收管理方式,防止將日常稅收管理事項和管理方式審批化,增加即時辦結事項,不斷提高稅收服務和管理效能。
(四)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按照國務院審改辦的統一部署,稅務總局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公布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原則上取消;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通過充分論證,對不合理的指定予以取消。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地方稅種的減稅、免稅事項,應當按照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實行審批。
(五)鞏固改革成果
嚴格實行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管理,非經法定程序,任何稅務機關不得在清單之外增設和變相增設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在公開的清單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不得對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繼續實行變相審批,不得以事前備案、核準性備案等名義對已經取消的事項改頭換面繼續審批。對已經取消的上級稅務機關的審批事項,要同時取消下級稅務機關對應的初審、復審、審核等。不得將國務院或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指定交由行業協會、事業單位或涉稅中介組織繼續審批,已經指定的應當立即糾正,停止審批。積極引導行業協會采取有別于行政審批的方式,加強對行業行為的規范。對已經取消的中介服務應當切實落實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變相予以恢復。做好下放審批事項的銜接工作,明確下放后的配套措施、承接方法,確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
(六)建立審批清單動態更新機制
國務院發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稅務總局更新稅務行政審批目錄,各省稅務局應當在稅務總局目錄更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審批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七)建立配套工作同步落實機制
稅務總局原則上在國務院發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個月內,完成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修改、納稅服務規范和稅收征管規范更新、后續管理措施發布等工作,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45天內完成征管信息系統的調整。各省稅務局原則上應在稅務總局相關配套工作完成后1個月內做好相應的細化配套工作。
(八)建立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機制
稅務總局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情況納入執法督察和督查督辦事項,實施績效考評,堅決制止和糾正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現象。各省稅務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以五個“有沒有”為標準,即行政審批事項該取消的有沒有取消、該下放的有沒有下放、該規范的有沒有規范、該公開的有沒有公開、該簡化的有沒有簡化,全面開展自查,集中組織抽查,認真聽取意見,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堅決予以糾正,強化責任追究,對解決問題不力、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應當予以通報,并追究分管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保證審批改革順利推進,確保改革紅利有效釋放。
四、進一步創新管理方式
(九)優化綜合管稅
注重創新后續管理方式,善于把后續管理融入稅收征管和稅收執法等日常工作之中,全面落實稅收征管規范和納稅服務規范,綜合運用申報管理、發票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稅源管理等日常征管方式,以及檢查、處罰、強制等日常執法手段加強對納稅人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后續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十)深化信息管稅
注重運用“互聯網+稅務”方式加強風險管理,善于根據納稅申報信息、第三方信息對納稅人的日常涉稅情況進行歸集整理,建立風險模型,加強數據分析,強化風險識別,按照風險等級有針對性地采取案頭評估、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主動管理,提高后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一)強化依法管稅
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后續管理,善于通過行政指導、行政疏導、行政服務等柔性治理方式引導納稅人遵從稅法。通過提高稅收制度建設質量,嚴禁違法增設納稅人義務、隨意增加納稅人負擔,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強稅務機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提高后續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五、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十二)高度重視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進一步轉變觀念,切實改變過去依賴事前審批的工作方式,注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充分發揮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協同推進、督促落實作用,將改革措施落到實處,確保納稅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紅利。
(十三)主動匯報
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審批改革工作情況,取得地方黨委政府的關心、理解和支持。同時,對審批改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稅務總局報告,必要時專題書面請示。
(十四)強化協同
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落實國稅地稅合作工作規范,加強溝通聯系和協調配合,共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提高征管效能,不斷優化納稅服務。
本意見執行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