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統籌協調省國稅局對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提高工作質效,減輕基層負擔,現就完善省國稅局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國稅局建立監督檢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分管督察內審工作的局領導擔任召集人,成員單位為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納稅服務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財務管理處、督察內審處、人事處,監察室、巡視工作辦公室和其他相關單位根據需要可列席會議。
聯席會議負責統籌組織內部監督檢查工作,包括匯總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和計劃調整,協調監督檢查工作安排和人力資源調配,研究改進監督檢查工作措施,總結分析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等。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督察內審處,負責聯席會議的籌備、協調和督促落實等日常工作。辦公室對聯席會議確定的事項納入省國稅局機關督辦。
二、明確工作職責
省國稅局辦公室、財務管理處、督察內審處、人事處和各業務處室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監督檢查工作。辦公室負責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稅務總局、省國稅局重點工作的督促落實;財務管理處負責國稅系統經費、基本建設和資產管理的日常檢查;督察內審處負責政策落實和稅收執法督察,國稅系統財務、基建、大宗物品采購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等內部審計;人事處負責國稅系統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檢查;各業務處室負責主管業務的日常督促檢查。
三、實行統籌管理
省國稅局對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分類統籌管理。
(一)常規類檢查統籌開展。省國稅局各處室按照工作職責開展的監督檢查,應于年初提出監督檢查工作計劃;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匯總,提出整合建議,并提交聯席會議審議。
對同一對象、同一時間要求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統籌進行。其中,對干部任用的檢查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合開展;對國稅系統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審計與基建決算的審核結合開展;辦公室對稅務系統的督促檢查與督察內審部門的專項督審結合開展。
(二)臨時類檢查協調安排。省國稅局各處室需要在年度計劃外臨時安排監督檢查工作的,應當將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擬定時間安排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相同時間和地點的監督檢查應協調進行。
四、規范檢查實施
統籌的常規類檢查由發起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派人參加并提出具體工作要求,牽頭部門匯總形成統一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監督檢查工作中,牽頭部門可以從其他相關部門選調專業人員。對一些專業性強的重點監督檢查事項,可以在省國稅局各處室和全省國稅系統選調業務骨干,也可以從稅務領軍人才和專業人才庫中選調人員。各處室和全省國稅系統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為監督檢查提供業務支持和人員保障。
監督檢查實施前應進行統一培訓,提出工作要求,明確監督檢查的時限、重點、方法、步驟等內容,統一業務標準,保證監督檢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有關涉密事項的監督檢查工作,由牽頭部門按照保密要求開展。
五、建立報告制度
監督檢查結束后,牽頭部門一般要在7個工作日內向省國稅局領導報送監督檢查情況和整改建議,同時抄送監督檢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必要時按照省國稅局各處室職責分工,提交相關處室審核、確認。
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涉及省國稅局相關處室的,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項外,牽頭部門應當在報經省國稅局領導審批后分送相關處室。
監督檢查的相關報告和總結抄送省國稅局監察室。涉及處級(廣州為副局級)及以上、省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問題線索,及時移交省國稅局監察室處置。
六、強化結果運用
(一)強化整改落實。省國稅局監督檢查牽頭部門建立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臺賬,明確整改責任并督促整改,根據被檢查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逐一銷號;各處室負責業務指導。整改落實的情況要向聯席會議報告。
(二)納入績效考核。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及結果均納入績效管理,作為考評的重要內容與依據。具體辦法在每年的績效考評規則中明確。
監督檢查結果應按規定與干部評先評優、年度考核和提拔任用,以及單位考評相銜接;對擬提拔的人選或擬表彰的單位,在向黨組匯報提名建議時,應當說明相關監督檢查結果情況。
(三)嚴格責任追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嚴重問題,特別是黨中央、國務院、稅務總局和省國稅局明令禁止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加大問責力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可參照統籌本單位對下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