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減輕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辦稅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由我省(不含深圳)地方稅務局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居民企業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無論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統一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于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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