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領取地稅機關監制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如醫院、博物館等)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剩余未開具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應在過渡期結束次月底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繳銷。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及時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信息,包括:保險單號、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車船稅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報賬憑證。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第二條第(一)項第2點、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