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決定,結合稅收實名制管理,擴大無紙化辦稅范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圍和時間
從2017年6月1日起,對于開通數字證書的納稅人按要求使用電子稅務局辦理涉稅(費)業務,以及實行實名制管理的非數字證書納稅人使用電子稅務局辦理附件所列涉稅(費)業務的,除有特殊規定外,免于報送相關紙質資料。免于報送的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備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無紙化辦稅相關要求
(一)數字證書納稅人無紙化辦稅相關要求
開通數字證書的納稅人使用電子稅務局辦理涉稅(費)業務時,須使用數字證書對提交的涉稅(費)電子信息進行簽名加密。
(二)非數字證書納稅人無紙化辦稅相關要求
未開通數字證書但已納入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可通過實名登錄電子稅務局無紙化辦理9類92項涉稅(費)業務(詳見附件)。
三、其他事宜
(一)我省國、地稅系統原無紙化辦稅相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二)今后無紙化辦稅清單如有變動,將以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公告的形式發布。
(三)本公告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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