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辦稅便利化改革成果,方便納稅人自主選擇辦稅場所,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經濟、規范的辦稅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進辦稅事項省內通辦的要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增加部分可受理省內通辦業務的辦稅服務廳,增加后的具體名單詳見附件。有關通辦事項和要求仍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事項省內通辦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執行。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4月25日
為進一步擴大辦稅便利化改革成果,方便納稅人自主選擇辦稅場所,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經濟、規范的辦稅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進辦稅事項省內通辦的要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增加部分可受理省內通辦業務的辦稅服務廳,增加后的具體名單詳見附件。有關通辦事項和要求仍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事項省內通辦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執行。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4月25日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加受理省內通辦業務機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事項省內通辦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全省納稅人可以到公告授權的廣東省國稅系統受理省內通辦業務機構辦理省內通辦業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進辦稅事項省內通辦的要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進一步增加可受理省內通辦業務的辦稅服務廳,制定了增加受理省內通辦業務機構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增加部分可受理省內通辦業務的辦稅服務廳,增加后的具體名單詳見附件。有關通辦事項和要求仍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事項省內通辦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執行。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