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稅收實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順利實施,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修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八條修訂為:“為進一步提升納稅服務質量,有序推進稅收實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稅收實名制過渡期由各市國稅局自行確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引導納稅人分批分時間段采集實名制身份信息。尚未辦理實名制身份采集的納稅人,應在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的時間內辦理實名制身份采集”。
本公告自發布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