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7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要做好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的推進工作,并按要求在2017年11月5日前,以便函形式將《廣東省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統計表》(見附件),以及本市無紙化試點的已推行情況、推行計劃情況、存在困難、問題和意見建議,上報省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附件:廣東省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統計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6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外貿穩增長,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創建優質便捷的退稅服務體系,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的主要內容
在開展試點工作的地區,試點企業通過提供數字簽名證書簽名后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以及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不再需要報送紙質申報表和紙質憑證,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留存備查。
二、試點企業的范圍
各省國稅局應按照“嚴控風險、企業自愿”的原則,選取有代表性的地區、稅法遵從度好的企業,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
試點企業的條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36號)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在提供退(免)稅申報資料時,存在無法生成電子數據情形的,不影響該企業申請成為無紙化申報試點企業,該項視同出口業務仍可按現行規定報送紙質申報資料辦理退(免)稅。
三、有關工作要求
?。ㄒ唬┥形撮_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的?。▍^、市),應于2017年10月31日前確定試點地區,開展試點工作。已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的省(區、市),要繼續做好出口退(免)稅無紙化審核審批、無紙化退庫等業務的試點工作,并根據本單位出口退(免)稅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情況,適時擴大試點范圍。
?。ǘ└魇惥址謩e于2017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將《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統計表》(見附件),以及本省無紙化試點的已推行情況、推行計劃情況、存在困難、問題和意見建議,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報送路徑:總局FTP\各地上傳\總局布置工作\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情況)
?。ㄈ┢渌嘘P工作要求,請按照稅總函〔2016〕3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