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自然人稅收管理服務,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4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自然人稅收管理和服務,規范征納行為,提升辦稅便利化水平,維護自然人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自然人稅收征管質效,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稅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稅機關)管理的自然人稅收適用本辦法。
自然人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個體工商戶的稅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自然人的應納稅款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人稅收管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分類分級、協同共治、科學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地稅機關是自然人稅收管理的主體,應當落實管理責任,以分類分級管理為基礎,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托,努力構建集約高效的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
第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要積極拓展跨部門稅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稅收共治體系,實現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認。
第六條 地稅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七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地稅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地稅機關為其涉稅信息保密。
自然人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地稅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地稅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章 涉稅信息管理
第八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向地稅機關報送自然人納稅人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國籍、性別、戶籍地址、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
前款規定的基礎信息,自行申報納稅的自然人納稅人在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按規定報送,扣繳義務人在辦理扣繳申報時按規定報送。
地稅機關采集自然人納稅人基礎信息后,根據自然人納稅人身份證件號碼,按規則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
自然人有應稅車船、經營性(含出租,下同)房產、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應依法申報相應的財產信息。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報送的信息發生變化的,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向地稅機關申報變更。
第十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微信辦稅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報送及變更相關涉稅信息。
第十一條 地稅機關應當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自然人涉稅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及時從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獲取自然人納稅人收入、財產、投資等涉稅信息。
第十二條 地稅機關要將自然人納稅人的基礎信息、收入信息、財產信息、投資信息以及申報納稅信息等涉稅信息按納稅人識別號進行歸集,實行自然人納稅人涉稅信息的一人一檔管理。
地稅機關應當依法為自然人納稅人的涉稅信息保密,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條 地稅機關實施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名辦稅制度。
地稅機關可為實名制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定制服務和個性化服務。
第三章 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自然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應稅收入、擁有應稅財產,應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包括:
(一)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的,應依法繳納增值稅。
(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包括向國稅機關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應依法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得下列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3.勞務報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四)擁有或管理應稅車船的,應依法繳納車船稅。
(五)擁有、承典、代管或使用位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經營性房產的,應依法繳納房產稅。
(六)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非免稅土地的,或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七)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八)在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應依法繳納契稅。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應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十)書立、領受、使用下列應稅憑證的,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1.經濟合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十一)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應依法繳納資源稅。
(十二) 其他依法應當繳納的稅費。
第十五條 自然人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稅機關有權通過核定的方式確認其應納稅額:
(一)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二)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
(四)其它按照規定應當核定的情形。
自然人納稅人對地稅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地稅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個人所得稅(不含臨時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車船稅由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依法代收代繳,未稅礦產品由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其他稅費種的應納稅費款由自然人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納稅。
對于車船稅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臨時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沒有代扣代繳的,也應依法自行申報納稅。
自然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依法自行辦理納稅申報,有應納稅款的,應依法繳納稅款: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自然人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稅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以及地稅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自然人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稅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自然人稅款的報告表以及地稅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稅機關依法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第十九條 自然人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微信辦稅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等方式辦理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微信辦稅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等方式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解繳稅款。
第二十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后發現需要修正的,可以按照規定進行申報錯誤更正。
第二十一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退稅。稅務機關發現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多繳稅款的,應依法退還。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縣級以上地稅機關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零星分散的自然人稅收。受托單位根據《委托代征協議書》的規定,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自然人納稅人不得拒絕;自然人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地稅機關。
受托代征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解繳代征稅款并報送受托代征稅款的納稅人當期已納稅、逾期未納稅、管戶變化等相關情況。
第四章 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稅機關要實施自然人納稅人分類分級管理,加強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管理。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納稅人分類以收入和資產為主,兼顧外籍個人、臺港澳人士及特定管理類型。
自然人納稅人按照收入和資產分為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和一般自然人納稅人。
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是指按照省、市地稅機關確定的,收入或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額度的自然人納稅人。
一般自然人納稅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以外的自然人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 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管理,以省、市地稅機關為主開展風險分析識別,以省、市、縣地稅機關為主開展風險應對。
一般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管理,主要由縣地稅機關按照便利自然人、集約化征管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地稅機關應當建立自然人納稅人稅收風險評估模型,加強對自然人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掃描、分析和識別,找出容易發生風險的領域、環節及自然人納稅人群體,提高風險管理的準確性和針對性。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地稅機關根據風險識別結果將自然人納稅人分為低、中、高風險自然人納稅人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對低風險自然人納稅人進行風險提示提醒,對中風險自然人納稅人實施納稅評估(或稅務審計等),對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高風險自然人納稅人實施稅務稽查。對少繳稅款的,依法追繳稅款。
第二十八條 地稅機關要探索建立自然人納稅信用評價體系,要建立自然人納稅信用與稅收風險的聯動管理機制,將風險應對結果等作為自然人納稅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
地稅機關要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自然人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要聯合相關部門和單位,積極開展自然人納稅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
第五章 違法處理與法律救濟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地稅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地稅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 自然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由地稅機關依法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地稅機關依法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地稅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地稅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地稅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委托他人辦理涉稅事項。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他人辦理涉稅事項的,需提供詳細注明委托辦理事項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費是指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計征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的社會保險費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