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等規定,現就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重大損失的;
(二)受市場因素影響,難以維系正常生產經營,發生虧損的;
(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或停產、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
(四)因政府建設規劃、環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廣州、深圳市的市轄區人民政府重點扶持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一)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第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