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納稅服務質(zhì)效,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推進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發(fā)〔2016〕111號)等相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以下簡稱廣東省稅務局)決定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nèi)(不含深圳市)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收實名制管理,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采集、核驗和維護,在明確辦稅人員身份及辦稅授權關系的前提下為納稅人辦理相關涉稅(費)事項。
二、辦稅人員是指代表納稅人辦理涉稅(費)事項的人員,具體包括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統(tǒng)稱為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負責人、業(yè)主,下同)、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jīng)納稅人授權的其他人員。納稅人為個人的,辦稅人員為其本人、其稅務代理人或經(jīng)其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實名登記包括實名認證和辦稅授權關系綁定。實名認證是指稅務機關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采集、核驗和維護。授權關系綁定是指確認辦稅人員與其所服務納稅人之間的辦稅授權關系,明晰辦稅職責。
四、實名認證采集的信息包括辦稅人員的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證件、手機號碼、人像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nèi)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身份證件的原件。
五、實名登記可通過電子辦稅渠道或在稅務機關辦理。其中持有非居民身份證和非臨時居民身份證的辦稅人員需在稅務機關辦理。
辦稅人員只需進行一次實名信息采集和核驗。實名信息全省共享。
六、辦稅人員在稅務機關采集身份信息時,須提供以下資料完成辦稅授權關系綁定: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根據(jù)對于涉稅專業(yè)服務組織的相關管理要求提供需采集的資料。
七、辦稅人員應根據(jù)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實名辦稅。
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對辦稅人員身份與實名登記信息進行實名信息驗證,驗證通過的方可辦理涉稅(費)事項。
八、對涉及發(fā)票種類核定與調(diào)整、發(fā)票領用、發(fā)票代開等發(fā)票業(yè)務辦理,以及其他需要驗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實名信息的納稅人,還須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的實名信息。
九、辦稅人員個人相關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信息變更或重新進行信息采集。辦稅人員身份證件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及時辦理信息更新的,實名信息和辦稅授權關系均自動失效。
授權關系或代理行為發(fā)生變更或提前終止的,納稅人、辦稅人員應當及時通過電子辦稅渠道或前往稅務機關,更新維護辦稅授權關系。
十、廣東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一、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